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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为不断深化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进一步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汉中交警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结合自身实际,引以为戒。 以下驾驶人均被吊销驾驶证两年 1 徐某华,身份证号:6123261982****4518。于2020年1月19日驾驶陕A60**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宁强县阳青公路处时,与相对方向王某宝驾驶的陕FMR**8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碰撞,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根据宁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 李某林,身份证号:6123221968****3813。于2021年6月8日驾驶陕F92**3号小型汽车,行至城固县上元观镇景区南大门对面路段时,与行人衡某英、左某芬碰撞,致行人死亡。根据城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3 熊某亮,身份证号:6123251985****2636。于2020年10月31日驾驶陕F66**1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铺镇刘李营村加油站门口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汉碰撞,致行人死亡。根据汉台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熊某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4 慕某飞,身份证号:6228271972****0317。于2021年6月23日驾驶陕KG4**4号大型汽车,行至316国道2196KM+350M宝莲寺隧道路段时,与同向前方于某林驾驶的陕F临0525**8号两轮电动车碰撞,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根据留坝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慕某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5 龚某明,身份证号:6123011968****0618。于2021年7月2日驾驶陕F25**6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行至南郑区汉山镇青年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孙某章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乘坐人:彭某云)碰撞,致电动车乘坐人死亡。根据南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龚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6 杨某,身份证号:6123011990****2118。于2021年9月11日驾驶陕F3A**5号小型轿车,行至南郑区汉黎路6KM+200N处时,与同向前方王某霞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车(乘坐人:何某怡、何某羿)碰撞,致电动车乘坐人死亡。根据南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7 江某,身份证号:6123281998****0719。于2021年10月14日驾驶陕FL3**8号小型客车,行至镇巴县小潘路小洋木桥社区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行人丁某开碰撞,致行人死亡。根据镇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8 李某源,身份证号:6123241982****721X。于2022年2月6日驾驶陕F66**L号小型轿车,行至城固县五堵镇五堵街路段时,与张某明驾驶的陕AX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致小轿车乘坐人岳某琴、李某成死亡。根据城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的十一种吊销驾驶证的情形 禁驾两年 ●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 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 因酒后驾驶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禁驾五年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禁驾十年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重新考证后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终身禁驾 ● 酒后、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 造成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