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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野外文物的案件,对被告人冯某、阿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冯某,在四川省资中县罗泉镇板栗村被告人阿某某的果园里发现一尊无头石佛像,遂产生盗窃石佛像出售的念头。同年10月17日晚,冯某伙同阿某某将无头石佛像挖出,后藏匿于冯某的越野车后备箱中,准备运回河南出售。同年10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与被告人阿某某开车途经京昆高速宁强县高家坪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无头佛像为明代石刻佛教造像,为一般文物。涉案的无头佛像一尊,于2021年11月10日移送至宁强县文化和旅游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所有的一般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阿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阿某某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情节,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冯某、阿某某经社会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综合本案被告人冯某、阿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二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 法官说法:文物是人类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宝贵遗迹与遗物,也是民族发展的见证与民族精神的主要载体,具有重要的价值。中国的文物主要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有一些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另外还有一部分就是处于野外与市县区库藏的野外文物,属于古人遗留下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底蕴与历史内涵的主要载体。由于大部分的野外文物所处位置偏远,缺少管理和保护,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破坏,经常有人认为野外文物系无主物,以“先到先得”的思想,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法官在此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组织、团体等若破坏或盗取文物都属于犯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