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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起纠纷,人民调解有“温度”

时间:2023-04-12     作者:张琰佳 钟小林【转载】   来自:南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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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中市南郑区高台镇二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了村民甲某的感谢电话,这通感谢电话的到来不仅意味着调解委员会之前处理的一起调解工作正式圆满收尾,还意味着一起因工伤事故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被及时化解在基层一线,新时代枫桥精神要求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工作方法也得以贯彻落实。

2023年1月20日,二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甲某(乙某丈夫)与丙某(工厂法定代表人)的调解申请后,迅速开展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工作。经查,主要事实如下:2023年1月16日15时许,工厂职工乙某在打扫卫生过程中,将头部伸进了工厂已全部处于关停状态的生产机器中,由于不慎触碰到机器的启动开关,导致机器气缸杆下转进而压迫到乙某的颈部,事故发生后,工厂立即将其送医救治,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掌握案件事实后,调解员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了明确。调解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调解员认为,当事人对于“三工”因素的认定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职工自身主观上的过失能否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对此,调解员进一步指出,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根据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以及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即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过失,但只要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法定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就不能阻却工伤的认定。

明确法律适用后,调解员还从法理、人情的角度,对该起纠纷反复调解,最终成功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丙某向甲某支付乙某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共计666000元,并于2023年2月8日前分两次履行完毕。

企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这条“红线”。接下来,二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计划在其辖区内开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帮助企业及其职工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以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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