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内容
“真的太感谢你们了,不然我们一直找不到他,没法过户呀!”原告王某对法官激动地说道。 近日,南郑法院大河坎法庭仅用21天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03年,原告王某夫妇经中人介绍,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张某的房屋。原告王某交付全部购房款后,被告张某将房产证原件及房屋交给原告王某,王某及家人便居住至今。后原告夫妇得知不动产需办理过户手续,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便一直寻找被告张某,希望能尽早办理过户手续,但当初签订合同时的中人已去世,原告夫妇始终联系不上被告张某。无奈之下,原告王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张某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方走访得知被告张某及家人已定居外地,在与被告张某家人通过电话联系后,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均遭到被告及家人拒绝,遂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已履行了购房款的支付和房屋的交付,由于被告张某的原因,案涉房屋至今未过户。法官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夫妇办理案涉房屋的房产过户手续。房屋是大宗商品,买卖双方都应尽到谨慎义务,尤其是购房者,更应该核实好房屋基本情况,并按时办理产权登记,否则很可能房财两空。 |